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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清晔:加强业委会规范管理 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021-02-04 13:59:28  

  中新网浙江新闻2月4日电(郭其钰)小区业委会是城市最基础的社会公共组织形态,也是基层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此间举行的杭州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杭州市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杭州市委会主委郭清晔建议,明确业主委员会为非法人组织及其权利义务,推进业主委员会职业化、专业化。

杭州市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杭州市委会主委郭清晔。柴煜胤 供图

  截至2019年底,杭州城市化率达78.5%,800余万人常住在城市和城镇住宅小区。但由于住宅小区管理由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自治管理,其不在国家行政管理组织体系中,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委会成员素质参差不齐、日常管理不规范及行政主管部门缺失等管理真空、漏洞和痛点问题。

  “运作方式上,目前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普遍存在着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业主委员会重要的议事表决规则、业委会主任及委员分工、经费来源等问题缺乏专门章程规范,业委会运作中无约可依现象突出。”郭清晔表示,现实中有些业委会成员工作比较随意,一旦遇到矛盾纠纷或遭受委屈时就被动应付,甚至甩手不管或辞职。

 
民建界别小组讨论。柴煜胤 供图

  在监督机制上,郭清晔认为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监督内容、程序、方式的具体规定,尽管业主和业主大会都有监督权,但最终却是“人人监督、人人无法监督”。

  外部监督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同样难以将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落到实处,大多数业主委员会仍处于自发、自律状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对其进行备案外,缺乏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此郭清晔建议首先明确业主委员会为非法人组织,使其承担相应责任和享有一定权利。“因为业主委员会自身一旦成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更能增加交易相对人的便利性和安全感,有利于相关物业纠纷等依法及时解决,减少单个业主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郭清晔表示,尽管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论,但将业主委员会定位为非法人组织,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中可以得到合理解释,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因此其建议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为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形式和享有的权利,从而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郭清晔提出应细化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如规范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之间民事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管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会制度中‘利’的缺失对物业管理关系失衡甚至业主一方内耗负有很大责任,也使得原有制度安排不可能持续稳定运行。”郭清晔说,因此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职业化”“专业化”,通过专职、专业取代目前的兼职和非专业做法。如实行业主委员会聘任制。

  此外,从司法角度而言,目前由于法院主管范围的局限,对部分涉及业主委员会的纠纷(如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导致相关权利人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成为规制盲点。

  在此方面,郭清晔建议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地方立法,如杭州可制定出台《杭州市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责任、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业委会和业主合法权益。(完)

[编辑:孙妮亚] 来源:中新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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