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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对检索服务不满状告电商平台 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2021-02-12 16:14:18  
案件庭审现场。 杭州互联网法院供图案件庭审现场。 杭州互联网法院供图

  中新网浙江新闻2月12日电(郭其钰)赵某在某网购平台检索时对其服务不满,认为该网购平台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检索服务,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记者日前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诉称,其用“国美冰箱”在某网购平台进行检索时,检索结果未将国美牌冰箱列于检索结果的前列。赵某认为该网购平台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检索服务,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该网购平台停止违约行为,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务,并支付违约金1元。

  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检索服务是为撮合交易目的而提供的附属性服务,其中关键词检索、筛选功能,能够实现关键词相关性的模糊匹配,并未背离电商平台促成交易的基本定位和设计目的。赵某选取的商品关键词检索结果能够印证平台关键词相关性模糊匹配的基础算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对检索服务的具体内容或者该公司应当提供的检索服务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亦无法在事后就该内容达成补充协议。此外,从交易习惯看,其他同类网购平台提供的关键词检索结果均包含同类其他品牌产品,无法推断出被告公司提供的检索服务不符合行业惯例。

  此案中,该网购平台提供了基于价格、销量、信用、综合等不同选择的排名顺序,帮助不同消费者基于自身偏好检索到欲购买的商品,平台亦提供了检索反馈渠道等辅助工具,为用户提供了检索服务的个性化反馈通路,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算法的不足。因而不能因为检索结果未完全贴合赵某个人预期,即认定网购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存在违约。

  “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该网购平台向赵某提供检索服务并非法定义务。电商平台作为营利法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对如何进行信息展示行使经营自主权。”该案承办法院表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不应苛以过高要求,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完)

[编辑:许昭琳] 来源:中新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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