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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完成首例省外证人在线作证

2021-08-26 19:28:56  
证人线上作证。郑珊珊供图证人线上作证。郑珊珊供图

  中新网浙江新闻8月26日电(李典 郑珊珊)“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25日下午,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远在广州番禺区的证人王某在当地公证处借助移动微法院顺利完成在线作证义务。

  证人作证是打官司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证人往往囿于时间、精力、经费等原因,不愿、不想、不能出庭作证,从而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影响审判公正和效率。

  如何打破这一诉讼“痛点”,让证人放下顾虑“轻装”出庭?日前,余姚市人民法院适用在线作证规则完成了首例浙江省外证人在线作证。

  宁波某电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0月,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并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期间,管理人发现宁波某电器公司曾支付广州某科技公司预付款59476元,但未实际收到货物,遂要求该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双方经沟通未果,管理人代表宁波某电器公司就此事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某科技公司辩称,在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宁波某电器公司先后向该公司订购了一批电感产品,目前均已发货。由于发货时间距今长达5年之久,无法提供相关快递单据,为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发货的义务,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快递员王某出庭作证。

  考虑到被告及证人远在广州,如果实地参加诉讼不仅会大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不利于疫情防控。为查明案件事实,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取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采取证人在线作证的方式。

  庭审过程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视频连线证人,在核实证人身份信息后,规范完成了证人宣誓、陈述、接受审判人员及双方当事人询问等流程。与此同时,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证人作证环节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庭审结束后出具公证书。

  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开始施行,其中《规则》二十六条规定,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

  在此基础上,余姚市人民法院细化出台《在线作证规则(试行)》。余姚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证处在线作证使证人出庭不再受时空限制,依托“e站人民法庭”的在线作证室,则避免了证人出庭的人情尴尬。(完)

[编辑:郑晓维] 来源:中新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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