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2日 星期四
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天台成功举办
2023-11-01 20:15:24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

  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  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

  党的二十大站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作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部署,提出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内生性和可靠性。在今年的“新春第一会”上,浙江省委部署实施三个“一号工程”,将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为“一号改革工程”。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对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服务建设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完善市场主体救助和退出、促进市场要素集聚等方面的作用,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于2023年10月29日在天台举办主题为“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  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的学术年会。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主办,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协办,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徐亚农出席本次会议并讲话,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庆以及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石秀为大会致辞,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四级调研员陈羽代表省法学会研究部出席本次会议。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作主题为《世行营商环境指标的法治内涵与破产法改进》的主旨演讲。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褚福宝处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徐峻峰庭长、浙江省发改委财金处傅文军处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张剑锋副主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崇才副院长、天台县人民法院杨丹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部分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来自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高校、管理人行业等专家学者和破产从业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交通大学韩长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章恒筑教授为本次年会研讨作点评。本次会议特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李国慧、《人民司法》杂志社副编审张娜、《中国审判》杂志社采编部副主任花蕾、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古其铮参加。

  开幕式

  开幕式由天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丹主持。

  陈石秀书记首先对各位参会嘉宾来到天台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天台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成就作了简要介绍。陈书记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天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要作用,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现代化和合之城建设。陈书记表示,此次年会既是破产审判经验的分享与展示,也是专业学术研究思想的沟通与碰撞,更是法治精神的传承与赓续,必将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破局升级,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中鼎立前行。

  周庆院长首先代表台州中院,对所有与会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周院长指出,营商环境是一个城市的软实力,决定着一个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如何加强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更好发挥破产的救治与退出功能,以破产审判“小切口”助推营商环境“大发展”,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时代课题。周院长介绍道,台州法院在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省高院的悉心指导下,深入践行“个案就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依托府院联席会议机制,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机制,探索形成破产审判的“台州经验”。此外,台州法院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改革,在全国率先出台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暂行)》,发布全国首份个人债务清理审判报告,努力为个人破产提供台州实践。周院长表示,本次会议为破产审判如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提供了宝贵的前沿理论和实操经验,也提供了一个交流探讨、凝聚共识的良好平台。

  徐亚农会长对与会专家学者和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徐会长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八八战略”实施二十周年。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法治建设作为“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浙江法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的破产审判总体工作思路,持续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徐会长表示,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新春“第一会”精神,浙江高院出台《关于为我省实施三个“一号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聚焦打造“五个高地”,着力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其中提出要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通过强化市场拯救和出清功能、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健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开展破产案件提质增效行动来营造最优破产法治环境。而本次年会的主题“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正契合我省破产工作发展的重点。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发挥着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更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对此,徐会长对研究会新一年的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破产法学研究会的政治定位以及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建设的学术定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学术研究、课题研究、决策服务等各个方面,为破产法学发展贡献浙江智慧。二是要紧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断拓展破产法学研究广度和理论深度,立足法治实践全局,积极参与立法研究,推动破产法学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力争为全国破产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浙江智慧。三是要聚焦主业,打造精品,着力促成成果转化运用,注重结合实践,把精力更多地投入到有效解决浙江发展实际问题上,更好地建设服务法治中国实践的高端智库,为“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的打造和服务更高水平的法治浙江建设而助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发表主题为“世行营商环境指标的法治内涵与破产法改进”的主旨演讲。

  李曙光教授围绕世界银行新的营商环境供给指标体系及营商环境的狭义和广义理解,阐述办理破产的三大支柱性指标:法律制度、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以及效率性,即企业生命全链条的法治化和营商环境中的信用环境法治化。同时表示,为了更好地在破产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营商环境的高地,当前要聚焦四个重点问题。一是以资产负债表约束的方法尝试化解各类地方债务。二是鼓励一城一策、分城分策,妥善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问题。三是个人债务清理的案件办理数量和每年新增执行数量差距较大,要建立良善债务人的信用刻度,降低个人破产的门槛,一方面缓和对良善债务人生活的影响,另一方面约束债权人的放债,从而解决一人多债和执行案件终本库积压问题。四是破产公共服务法治化问题,破产公共服务不仅是基础设施,还包括联动机制的构建、破产文化的培育、破产行政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立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等,并形成良性规则。只有深入结合中国式问题进行思考,取其精华,因地制宜,才能更好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中国式问题。

  第一单元 营商环境与破产办理

  本次学术年会第一单元主题为“营商环境与破产办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峻峰主持。

  浙江省发改委财金处处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傅文军发表主题为“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角度看破产办理”的演讲。傅文军处长介绍了省发改委对于营商环境优化的五点工作思路,并提出拓展破产办理的价值提升,要建立与“三个一号工程”相适应的价值评估体系或话语体系,以及与世行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破产办理评估体系,要发现、总结更多的破产办理评价指标,将更多的破产办理的指标纳入经济分析指标,同时建立一地创新、全省推广的宣传机制,基于破产办理的经济监测预警分析机制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等,讲好我们浙江的破产故事。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宁波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意奋发表主题为“营商环境背景下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法律问题”的演讲。赵意奋教授列举了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司法信用修复难、异地司法信用修复难、失信惩戒影响重整计划实施、金融信用修复面临困境等难题和较大困境,并结合信用修复的立法现状,对比分析省内外各地区社会信用条例的内容,讲述了信用修复制度的破产法立法依据,进而提出信用修复的一些具体规则和建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剑锋发表主题为“破产领域检察监督职责及实践探索”的演讲。张剑锋副主任认为,破产领域检察监督主要是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审判程序,与破产相衔接、相关联的各类民事诉讼活动等均属于监督范围。他介绍了浙江破产领域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并提出,破产领域检察监督探索应支持法院、管理人更好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进数据共享,共同打造破产市场保护;在打击虚假诉讼上要持续发力,对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重点关注。此外,对破产领域中涉及弱势群体、个人破产等将做一些探索和介入。

  浙江省人大代表、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主任柳正晞发表主题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背景下如何保障管理人履职”的演讲。柳正晞主任提出,无论从旧的指标体系或者新的指标体系来看,办理破产都属于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指标,而管理人对案件办理的实效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办理的成本,只有不断激发管理人对破产案件办理的能动性,才能有效提升管理人科学、高效的履职能力。柳正晞主任围绕管理人职责定位、管理人评价激励机制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落实以及加强管理人监督方便提出了自己的体会。

  杭州破产法庭庭长夏文杰发表主题为“办理破产改革的杭州实践与展望”的演讲。夏文杰庭长围绕杭州地区办理破产的改革实践,从三方面介绍了杭州经验。一是深化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程序减时增效;二是完善办理破产配套保障机制,凝聚府院联动合力;三是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强化“数智赋能”实效。夏文杰庭长认为办理破产改革是一个长期的、驰而不息的过程,提出要强化破产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加强中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的探索,更加重视企业治理与高效办理破产之间的关系等一些深入推进办理破产改革的建议。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钱为民发表主题为“营商环境背景下破产市场化启动侧问题及建议——基于市场化启动的现实困境”的演讲。钱为民庭长提出,破产程序存在市场化启动难、启动晚等问题,并从债务人、债权人视角分析其原因以及破产市场化启动问题所带来的影响。由此,他提出重构破产申请义务制度和破产能力制度;完善破产标准制度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下的“资产估值”及资产表“真实性”审查标准;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加强案事例宣传等制度改革及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作单元点评。韩长印教授认为,本单元的研讨,汇集了来自政府、高校、人大代表和破产审判一线资深法官,从不同视角对新营商环境中办理破产中的规则设计、经验心得和创新思路的分享。论题涉及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大环境下对办理破产体制机制的宏观设计、审判环节对办理破产的精细化落实、对办理破产所遇到的各方面问题的有针对性的理论思考和实践审视,分别对应了新营商环境具体问卷中办理破产的有效性、破产财产管理中自动冻结与(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等因素的)冻结例外、重整企业获得信贷的几率与信用修复、管理人规范执业的监督机制、管理人的专业化与履职保障、破产程序的启动与破产预防机制等指标,极富启发意义。通过嘉宾分享可以发现,如果说府院联动是前些年浙江办理破产重要的成功经验的话,现在已经由个案式的府院联动上升到了场景化、制度化、全景式、系统性的企业预警与防范、破产保护和价值提升的高度,已经把办理破产主动融入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和营商环境提升的系统工程之中。这种有意识的协同性制度构建,不仅是新营商环境在办理破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重点内容,而且赋予了更丰富和广阔的协同内涵,非常值得研究和推广。就嘉宾分享中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评议人提出了立法层面是否要区分重整前后的人格差异、违法失信与财务失信、破产程序终结前后财产和债权的必要切割等建议。韩教授还充分肯定了杭州破产法庭在专门法庭建设、数字化流程办理、小微企业专门程序、破产企业前端预警以及和解程序的变通适用的提高破产办理质效的诸多做法,肯定了分享嘉宾关于破产程序启动端的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富有深度的思考,同时就管理人的专业化、选任更换机制、报酬、履职保障、履职监督等问题发表了点评意见。

  第二单元 民营企业破产司法保护

  本次学术年会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民营企业破产司法保护”,由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任一民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颖发表主题为“民营房企破产疑难问题”的演讲。刘颖教授针对民营房企破产中购房人绝对优先权问题和保交楼问题,分别从《破产法》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消费者生存权价值保护以及预售制存在必要性等方面,论述购房人绝对优先权及保交楼的必要性。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褚福宝发表主题为“《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解读”的演讲。褚福宝处长解读了浙江省率先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在当前经济发展背景下的特殊意义,强调了民营经济是浙江最大特色最大优势和最大资源,介绍了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具体措施以及行政行为的相关规范。

  温州破产法庭副庭长李佩发表主题为“以分类表决机制提高个债清理成功率,助力民营企业家脱困”的演讲。李佩副庭长围绕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金融债务高度绑定的困境,提出个人债务清理双重表决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结合目前的执行法律制度,通过分类表决规则就清理方案中的分配方案、清偿方案、信用方案等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及处理方式。

  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娄国海发表主题为“AMC视角下对民企破产的思考”的演讲。娄国海副总经理表示AMC成立主要是通过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促进金融发展,以独特的方式探索民营企业面临破产挑战时的解决方案,通过重组的创新机制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

  毕马威中国企业重整服务主管合伙人樊云一发表主题为“破产程序是中国保护企业价值并实现产业升级的必要手段”的演讲。樊云一先生站在财务视角,从企业缺乏还债现金流而进行资产端重组、企业资产结构调整及所有者权益调整法律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强调了进入破产法律程序是对企业保护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台州市人大代表、曙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丹琴发表主题为“营造创业失败者法治化保障环境”的演讲。江丹琴女士表示,企业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而市场竞争、经营风险令创业者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因金融债务担保等问题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以及新的创业机会,呼吁坚持府院联动并增加调研来加大对创业保护和创业失败后的包容。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茹赵鑫发表主题为“‘四化’融合、齐抓共管,营造民营企业破产司法保护新氛围”的演讲。茹赵鑫副庭长分享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的体会,从前端数字化、中端专业化及末端精品化来进行民营企业破产的常态化管理,分别从企业经营不规范、企业破产数字化管理及企业家破产观念扭转等角度,辅以精功集团、五洋建设集团等破产案例来表达,破产案件的推进,府院联动是基本路径,管理人队伍是重要途径,院校合作的是智力支撑。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章恒筑作点评。本单元研讨分别由法院、学界教授、人大立法部门、企业家以及资管公司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立体且动态的分享了对于“民营企业破产司法保护”该主题的思考。论题涉及民营房企破产问题、个人债务双重表决规则探讨、资管公司视角下的破产论题涉及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大环境下对企业与个人办理破产的所遇到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不同角色地位对破产程序的看法、对营造民营企业破产司法保护的新氛围引发更多维度的思考和探索。借嘉宾分享的精功集团破产案为引,章恒筑教授介绍了资产管理公司在破产程序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中发挥的作用,并以浙江银象案为视角分享企业破产和企业家个人债务清理的台州经验。章教授表示破产事业包括破产法治和破产市场,需要对小微企业和规模企业的破产程序进行差异化设置,同时以恒达案为例,表示应意识到破产法的功能不应局限于清算和救助,也要在预防上下功夫。

  第三单元 主题征文获奖文章分享

  本次学术年会第三单元主题为主题征文获奖文章分享,由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骏主持。马骏副会长首先宣布了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主题征文的评审结果。随后,获奖文章的作者代表就文章内容和与会嘉宾进行了分享。

  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芷安发表题为“从分离到融合‘执转破’衔接机制的启动困境与突破”的演讲。刘芷安副庭长围绕“执转破”衔接机制的启动困境与突破的内容展开,介绍“执转破”制度作为衔接执行与破产两大程序的桥梁,其功能实现依靠执行和破产两端的协力配合才能使两个程序制度的价值理念、优势作用向彼此渗透、融合,促进制度功能实现。

  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车威发表题为“‘医者仁心,诊治共济’:新营商环境指标视野下小微企业重整拯救路径突破”的演讲。车威分别从小微企业的重整价值是什么、小微企业应采取何种划分标准、小微企业重整与个人破产的关系、为什么要借鉴医院急诊程序构建小微企业重整程序四个问题论述建立小微企业重整程序是破产法现代化发展趋势,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更是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陈江刚发表题为“风险社会下企业经营者保证及破产法应对”的演讲。陈江刚律师选取了针对经营者保证的“区分破产处理”内容作初步探讨,分享主要从经营者保证的滥用问题、区分处理的必要、可行性及规则内容、区分处理具体解决方案具体内容三个层面进行展开与阐述风险社会下经营者保证及破产法应对。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煦发表题为“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两大程序并行的衔接与协调”的演讲。夏煦律师以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上市公司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两大程序并行的衔接与协调为主题,通过统计数据以及舜天船舶的案例强调并行模式的稀缺性与重要意义,表示并行模式可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厚公司净资产、降低制度性成本、提升重建效率,遏制一些恶意炒壳行为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长华发表题为“‘微创新’的制度价值及其对破产实践的启示”的演讲。林长华律师以浙江破产典型案例为样本,展开“微创新”制度对破产实践启示的介绍,分别介绍了假马竞价化解资产处置难题、专款专用原则解决建设工程的民生保障难题、以征代拍加快资产溢价处置等各种提高破产程序整体效益和社会化效果的,并强调在实践中记录,讲好破产的故事,让更多的人来理解破产和支持破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章程作精彩点评。章程教授首先肯定本届投稿论文的多元性和深入性,并针对5位论文作者分享的内容给出了不同的评价。章教授表示,执转破问题的解决可能设计院际协调,故宜先考虑功能性衔接再考虑组织性融合,同时宜通过释明和系统处理来替代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执转破程序。对于小微企业重整问题,认为要区分小微企业的定义与有重整价值的小微企业的范围,以及对重整价值识别进行体系化,宜以债权人的谅解为中心同时程序上引入专家的参考意见。在谈到提供保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区分上,其认为我国保证立法确可需要区分民商的两条线,同时,经营者破产和企业破产模式上原则上确应区分,但合并除了程序和实质的区分外,还可考虑合并、附带、协同等不同强度模式。在评价上市公司重整和重组时,章教授认为重整不一定涉及重组,对未来行政部门对重组可能实行备案制,进而可仿美国模式统一二者程序、以法院为中心这一未来展望则持保留意见。最后涉及破产法修改的以及分组清偿分组表决时,章教授肯定了表决组细分的必要性,并对分组表决中的政策考量、预重整和重整的关系,以及管理人的经营能力等问题进行了分别评析。

  本次年会更多图文详细内容,将在本研究会后续新闻中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编辑:孙妮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