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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后悔返还“借款” 向法院起诉后259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2021-05-12 15:24:05  
庭审现场。  桐庐法院庭审现场。 桐庐法院

  中新网浙江新闻5月12日电(郭其钰 葛铭锐)男子财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欠胡某1476万元,两人商议以借款方式偿还赌债。后因胡某欠张莹钱款,财某的债权被转移给后者。在归还259万元后,财某认为自己不应该向张莹还钱,遂向法院起诉。

  记者11日从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获悉,因此案中财某所付款项系赌博形成的非法债务,该院对财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发出决定书依法收缴张莹非法所得259万元。

  2013年财某在参与胡某开设的网络赌博后陆续输了1476万元,由于资金不足,财某将7套商品房转给胡某用于抵债。因这些商品房涉及其他纠纷,财某只能与胡某协商退房。

  两人最终商定以借款方式偿还赌债,并由财某在胡某事先写好的三份借款借据上签字。后因胡某另欠张莹钱款,一番商议后胡某将债权转让给了张莹。财某的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出借人成了张莹等人。

  财某陆续向张莹支付了259万元后认为,自己欠的是赌债而不是借款,因此不应该向张莹还钱。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张莹返还其已支付的259万元。

  庭审中财某、张莹以及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胡某一致确认,本案借款借据载明的款项系赌资。

  法院审理认为,财某与张莹之间并未发生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张莹所持有的借据载明款项实际系财某与胡某因赌博形成的非法债务。胡某以财某向张莹出具借款借据的合法形式无法掩盖其非法获利的目的和事实本质。

  据了解,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民事活动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赌博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依法应当追缴没收。

  此案中财某支付给张莹的259万元款项实际系履行赌债而作出的给付,其损失系参赌并履行赌债而产生,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完)

[编辑:王晶琦] 来源:中新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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