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02日 星期四
浙江衢州“林业碳汇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2022-06-02 21:14:53   来源:中新网浙江
“林业碳汇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郑雯倩 摄“林业碳汇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郑雯倩 摄

  中新网浙江新闻6月2日电(张斌 傅飞扬 叶见青 郑雯倩)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陈友军(化名)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此案系浙江省首例“林业碳汇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推进“双碳”目标的背景下,其对碳汇损失赔偿及其数额的确定进行了有益探索。

  据了解,2009年5月,被告陈友军从当地龙游县小南海镇周红坂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了“喜鹊型”11.6亩林地。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的林地用挖掘机、炮机等设备平整后出租给他人堆放砂石,严重破坏了林地种植条件。

  庭审中,被告陈友军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导致林木资源损毁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主要围绕被告陈友军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赔偿林业碳汇损失以及本案应赔偿的林业碳汇损失数额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最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友军在一年内对其损毁的林地进行自行修复,并需通过验收,若未通过验收则赔偿生态恢复费用105575元;陈友军于调解书签收之日后3日内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5000元。

  该案审判长介绍说,被告陈友军需要赔偿林木碳汇损失,是因为其违法损毁林木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被毁林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功能的丧失,以及在复植林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功能达到原有数值前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一步,当地将出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司法文件,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双碳”工作中的司法功能。(完)

[编辑: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