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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开展保险合同点评活动 四大问题突出

2021-03-09 23:16:16  
与此次点评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款。浙江省消保委供图与此次点评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款。浙江省消保委供图

  中新网浙江新闻3月9日电(记者 胡亦心)由于近期消费者反映“保险合同中部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数量不断攀升,浙江省消保委于2021年初开展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并委托浙江省消保委八位智库法律专家开展点评工作。

  3月9日,浙江省消保委发布了此次点评结果,总结提醒了单方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规避、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重要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四大突出问题。

  据悉,本次点评主要针对消费者常见的保险种类,含:医疗险、重疾险、车险三大类。共收集保险合同146份,随机抽取20份保险合同予以点评,其中抽取医疗险合同10份,重疾险合同7份,车险合同3份予以点评,发现被抽取的合同条款均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据悉,大部分医疗险和重疾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进行就医”,此类条款实质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设定了特定义务,属于隐藏性义务条款。

  浙江省消保委智库法律专家介绍,该条款虽有防范保险欺诈目的的合理性,但该类条款将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责任转嫁给被保险人,加重了被保险人义务。部分保险合同中未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例外情形写在合同中,消费者如果不清楚特殊情形除外,可能就不申请理赔,丧失了理赔的权利。

  此外,条款中也出现了限定治疗方式、限定专科医生、限定保险金额又限定住院天数等方式规避、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的现象。

  浙江省消保委智库法律专家解释道,如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手术及治疗方式,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手术和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病后,会根据自身疾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倘若治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则无法获得理赔,与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初衷相违背,合同约定过于苛刻的治疗方式实质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调查发现,很多保险合同中都提到了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但一些保险合同中对于等待期不予理赔这一事项未通过字体加黑、加粗或者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提醒消费者。

  此外,部分保险合同专业术语频繁使用,而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

  浙江省消保委智库法律专家表示,在保险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之中,消费者知情权居于核心地位,全面掌握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正是投保人正确决策的前提。因此有必要调整保险合同的表述,以确保一般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

  浙江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此次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点评发现的问题,浙江省消保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约谈,敦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

[编辑:郑晓维] 来源:中新网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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