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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而不幸”的企业家为何成浙江法院依法帮助对象?

2021-01-29 16:08:4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梁臻 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梁臻 摄

  中新网杭州1月28日电(记者 张斌)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介绍,去年,该省法院总结温州、台州、丽水等地试点经验,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依法帮助“诚信而不幸”的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

  对浙江缺乏了解的人们或许难以理解——企业家为何成为浙江法院依法帮助的对象?

  浙江省统计局的一组数据揭示了原因:去年,民营经济创造了浙江全省66.3%的生产总值、73.9%的税收、82.1%的外贸出口、87.5%的就业岗位和拥有92.3%的企业。可以说,民营经济一直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

  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破产制度对助力民营经济、释放市场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李占国介绍,2020年,浙江注重发挥破产审判化解风险、服务高质量发展作用,审结破产案件2828件,化解金融不良债权900亿元,盘活土地资源7万亩、厂房804万平方米。

  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而相比一般民众,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家往往承担更重的债务风险。

  目前,中国尚无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家一旦失败,就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

  2020年12月2日,浙江省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在浙江省域层面率先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法院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依债务人申请,通过财产申报、调查、核实和清理、债权人一致同意表决等程序,形成个人债务公平清偿方案,创新执行退出机制——从而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给予有条件的债务豁免,推动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这一举措,正是为给“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等债务人一个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

  早在2018年,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便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试点,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如在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温州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蔡某作为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无力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214万元债务,经法院裁定可适用执行的特殊程序,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需要厘清的是,推进破产审判并非对老赖的纵容。

  此前,浙江省法院有关人士此前曾介绍,《指引》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流程,旨在将债务人区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即“老赖”;一种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杭州、衢州营商环境名列全国前十,其中法院牵头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3个指标均获评全国标杆指标。

  “要以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有力保障。”李占国说。(完)

[编辑:马牧青]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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